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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成专栏:企业在发放录用通知书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2012-02-21 访谈期号 [ 73 ] 访谈人:徐志成 阅读(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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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用人单位对录用通知书认识的随意,录用通知书不但没有能直接让应聘者对企业规范化管理产生良好的印象,甚至还会因没有受到重视而产生诉讼,并让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

李某是某知名大学的应聘毕业生,在2010年3月份,经过校园招聘及后续面试,他被某知名集团公司录用。集团公司HR部门直接向李某出具了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了李某的职位、试用期工资标准、转正工资标准、其他福利待遇及取得毕业证书后的具体上班报到时间。

此后,李某未再参加其他招聘会。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李某在约定的报到日到该集团公司报到。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报到时,他被告知公司因自身原因需要裁员,应届毕业生全部不再录用。

对于这样的决定,李某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因此,他向该集团公司提起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经劳动仲裁机构审理,认为该集团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完全符合要约的特点,李某如期报到也完全符合承诺的要求,故双方的合意已经形成。该集团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履行订阅劳动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HR防范风险对策

类似以上案例中因录用通知书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因此,HR在选择是否发放书面录用通知时,应考虑企业自身的情况是否能完全履约。若选择发放录用通知书,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时,应在确定录用的前提下,最好先经过企业内部录用审批流程,方可发出。切不可由无权决定的HR擅自决定。

2、HR应在通用通知书中一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主动权。如应聘者声明拥有的相关证件不能有效提供时,用人单位不能录用等。

3、在录用通知书中,应明确提出应聘者承诺的期限,建议该承诺的期限早于其报到上班的日期,这样操作可为企业争取主动权。若该应聘者放弃该职位,企业可以提前做好及时补充该职位人员的准备。

4、在录用通知书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若应聘者在承诺后未能履行如期报到上班的义务,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操作是让应聘者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承诺。

5、企业若有入职体检要求的,最好是在体检合格后再发放录用通知书。这样操作一是可以主动决定是否录用,二是可以较好的防止就业歧视引发的劳动争议(即体检结果不符合企业要求时,企业可以选择其他正当理由决定不予录用)。

6、录用通知书仅仅是劳动关系成立之前的双方意向,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不能以录用通知书来替代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一旦成立,即应在规定的法律期限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文/千汇集团法律顾问徐志成 本网站所有原创内容著作权归属作者本人,除作者所在公司网站外,独家授权三茅人力资源网刊登)

打印 责编:周小燕 关键字:发放 录用 通知书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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