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是某知名大学的应聘毕业生,在2010年3月份,经过校园招聘及后续面试,他被某知名集团公司录用。集团公司HR部门直接向李某出具了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了李某的职位、试用期工资标准、转正工资标准、其他福利待遇及取得毕业证书后的具体上班报到时间。
此后,李某未再参加其他招聘会。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李某在约定的报到日到该集团公司报到。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报到时,他被告知公司因自身原因需要裁员,应届毕业生全部不再录用。
对于这样的决定,李某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因此,他向该集团公司提起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经劳动仲裁机构审理,认为该集团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完全符合要约的特点,李某如期报到也完全符合承诺的要求,故双方的合意已经形成。该集团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履行订阅劳动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HR防范风险对策
类似以上案例中因录用通知书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因此,HR在选择是否发放书面录用通知时,应考虑企业自身的情况是否能完全履约。若选择发放录用通知书,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时,应在确定录用的前提下,最好先经过企业内部录用审批流程,方可发出。切不可由无权决定的HR擅自决定。
2、HR应在通用通知书中一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主动权。如应聘者声明拥有的相关证件不能有效提供时,用人单位不能录用等。
3、在录用通知书中,应明确提出应聘者承诺的期限,建议该承诺的期限早于其报到上班的日期,这样操作可为企业争取主动权。若该应聘者放弃该职位,企业可以提前做好及时补充该职位人员的准备。
4、在录用通知书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若应聘者在承诺后未能履行如期报到上班的义务,企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操作是让应聘者更加慎重地决定是否承诺。
5、企业若有入职体检要求的,最好是在体检合格后再发放录用通知书。这样操作一是可以主动决定是否录用,二是可以较好的防止就业歧视引发的劳动争议(即体检结果不符合企业要求时,企业可以选择其他正当理由决定不予录用)。
6、录用通知书仅仅是劳动关系成立之前的双方意向,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不能以录用通知书来替代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一旦成立,即应在规定的法律期限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文/千汇集团法律顾问徐志成 本网站所有原创内容著作权归属作者本人,除作者所在公司网站外,独家授权三茅人力资源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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